1997年6月12日20时许,丰台区卢沟桥建筑公司工人董迎花因家庭琐事与丈夫王立军在其家中发生口角,王立军随即取来液体易燃物向她身上泼洒,并用打火机将装有易燃物(自称酒精)的塑料瓶子点燃扔至董迎花身上,致使董迎花身体多处被烧伤,烧伤面积达43-45%,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劳动能力完全丧失。
9月16日,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王立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同时,被告人王立军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迎花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鉴定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十九万七千六百七十九元七角九分。图为干警安慰董迎花。